人民財訊12月26日電,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保險合同準則轉換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事項的公告,對于《保險合同準則》首次執行年度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統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險合同準則》為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現行規定作納稅調整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首次執行《保險合同準則》產生的留存收益累積影響數,按稅前金額計入202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個年度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兩種方法可自主選擇,一經選擇不得更改。
首次執行年度至2025年度期間,企業執行《保險合同準則》為基礎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與已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差額,計入202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個年度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兩種方法可自主選擇,但應與前款選擇的方法一致,一經選擇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