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進一步規范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以下簡稱“監管措施”)實施程序。
業內人士指出,《實施辦法》對行政監管措施程序作出的全面、具體規定,是證監會進一步規范自身執法程序,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與此前已經出臺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規章一道,共同規范證監會的行政執法行為。
規范證監會執法程序
監管措施是獨立于行政處罰的一種行政措施類型,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具有保護公共利益、及時矯正違法行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實施辦法》是證監會規章層級的文件,主要有五方面內容。
一是監管措施的種類。《實施辦法》明確列出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十四類比較常用的措施,并將“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作為兜底規定。
二是實施監管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具體來看,實施機構應當對監管措施的取證、決定、送達等依法“留痕”;監管措施需要現場執法的,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實施機構一般不再對該違法行為采取監管措施,但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章另有規定或者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影響尚未消除的除外;參與實施監管措施的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實施監管措施應當查明事實,全面收集有關證據;實施監管措施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三是特別程序要求。除適用一般規定外,還需要適用事先告知等特別程序,實施機構應當向當事人送達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采取措施的類別、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四是緊急情況下的快速處置機制。為確保特殊情況下能夠及時處置風險,在特定情形下,如嚴重危害金融秩序、影響金融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出現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實施機構可以當場或者通過電子通訊等方式聽取當事人意見,不受事先告知程序的限制;存在確實無法聯系到當事人等特殊情況的,經實施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不適用《實施辦法》關于事先告知的規定。
五是明確監管措施決定的作出及執行要求。包括明確監管措施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明確監管措施決定作出后的公開要求;明確監管措施決定書的送達程序;明確當事人對監管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明確當事人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并完全履行承諾認可協議的,實施機構不再對其同一行為采取監管措施。
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則
“制定《實施辦法》是學習貫徹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落實法治政府建設相關要求的具體舉措。”業內人士指出,《實施辦法》進一步規范監管措施實施程序。
現行的《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試行)》自2008年實施以來,在規范監管措施的實施,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證券法》《期貨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也對監管措施作出專門規定。
此次發布的《實施辦法》重點結合近年來實踐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和法律最新要求,對以往程序進行修改完善。強調實施監管措施,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章規定的程序,應當及時矯正違法行為,防范風險蔓延與危害后果擴散,堅持風險防控與教育相結合,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以及風險大小相當。
總體來看,《實施辦法》堅持依法行政,提高監管執法規范化水平。貫徹落實“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完善行政執法程序”等要求,明確監管措施的程序規定,進一步提高證監會監管的規范化程度和依法治市水平。堅持“程序法”定位,主要就監管措施的實施程序作出規定,對于監管措施的具體適用情形、適用標準、適用對象等事項,由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其他規章規定。堅持監管措施及時矯正功能,突出效率要求。考慮到實施監管措施目的在于及時矯正違法行為、防范風險蔓延、維護市場秩序,在程序設計上更加體現效率性。
校對: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