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行業關注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已自2025年12月27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三年前原銀保監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相比,修訂草案的大方向和主要思路基本不變,但在風險處置、市場退出以及股東監管等具體領域,修訂草案結合最新監管實踐,作出了更為系統的安排。
其中,在風險處置領域,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早期干預、接管、撤銷等風險處置方式;修訂草案則新增了“整頓組”作為早期干預和重組/接管之間的“中間層”,從而形成涵蓋重組、整頓、接管、撤銷等風險處置方式的完善風險處置框架。
具體來看,修訂草案第五十五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經營管理情況惡化、公司治理嚴重混亂等重大風險隱患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派出整頓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控,并同時將相關情況通報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務院有關部門。經整頓,銀行業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經營的,結束整頓;派出整頓組后六個月內難以恢復正常經營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區別情形采取促成機構重組或者接管、撤銷等方式實施風險處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這實際上是對事前防控工具的進一步豐富和細化,讓預防風險的手段更實,實現風險的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接受證券時報·券商中國記者采訪時表示,一般而言,金融風險防控分為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過往“糾正”就是“事前”環節的最后一個手段。
強大的金融監管是金融強國的關鍵核心要素之一?!笆逦濉币巹澖ㄗh提出,全面加強金融監管,具體任務就包括了豐富風險處置資源和手段。
李曙光指出,現行銀監法2004年開始施行,那時監管部門對于現實中各種金融機構的風險,尤其是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理經驗不足。近些年在處置金融領域風險過程中,特別是銀行業,會發現政策和法律手段都比較單一。所以本次修訂草案進一步豐富風險處置的制度工具,一方面契合了“十五五”規劃建議提出的加強金融監管建設思路,另一方面也是國內監管部門實踐、國際上類似風險處置的經驗總結、借鑒。
2024年以來,中小金融機構減量提質進程明顯加快,成效顯著。人民銀行近期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5)》數據顯示,通過綜合運用兼并重組、市場退出等多種方式穩妥處置中小銀行風險,高風險中小銀行數量已明顯壓降。
根據人民銀行2025年上半年對3529家銀行機構開展的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我國銀行機構整體經營穩健,金融風險整體收斂、總體可控。其中,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紅區”銀行資產規模占全部參評銀行資產規模的比例不足1%。
隨著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工作的深入推進,多元化險路徑開始進入公眾視野。例如,今年以來,國有大行更頻繁地參與到中小銀行改革化險中——具體包括收購旗下村鎮銀行并改制為相應支行(也即“村改支”)、受讓個別城商行的合規開展業務及相關資產負債等。
李曙光認為,這些都可以看作是運用市場化手段幫助相關中小機構改善經營的舉措,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風險擴大至被接管的程度。未來通過銀監法的修訂完善,有望給予這些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舉措,以更清晰、明確的法律定位。
除了早期干預工具箱的細化、豐富,修訂草案還在接管程序方面為市場化收購留出了更充足的空間。
例如,在接管組的職責中,修訂草案更具體地明確了“接管組可以視情形采取托管措施,委托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被接管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在接管措施中,則增加了“按照規定實施股權、債權減記或者債轉股”“促成第三方機構承接被接管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資產、負債和業務”等具體工具。
李曙光指出,作為一部專門的監管法,銀監法后續修訂還應注意與正在制定的金融穩定法、金融法相銜接。
校對:呂久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