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金融監管總局就《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征集將持續至2026年5月10日。
與現行規定相比,《辦法》主要是將農村商業聯合銀行準入政策、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最新監管規定和要求納入行政許可辦法予以明確。同時,對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內部審查流程、審批事權劃分及有關事項的報告路徑等進行調整優化。
其中較為顯著的修訂在于,對于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發起方的資金實力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具體來看,《辦法》將村鎮銀行主發起人的最低持股比例由現行的15%大幅提升至51%?,F行規定明確,“村鎮銀行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5%”;而《辦法》則進一步修訂為“村鎮銀行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51%”。
在注冊資本門檻方面,多項標準也有顯著提高。例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最低注冊資本從300萬元人民幣大幅提高至5000萬元;村鎮銀行則取消了在縣(區)和鄉(鎮)設立的區別,將注資資本最低限額從300萬元/100萬元統一提至3000萬元。
同時,部分行政許可的審批權限明顯上收。例如,農村中小銀行在境內外公開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審批權,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審批權均上收至金融監管總局層面。
無論現行規定還是《辦法》,均明確農村中小銀行機構在境內外公開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在向證監會申請之前,應向銀行機構的監管部門申請并獲得批準。
只不過,在現行規定中,農村中小銀行機構在境內外公開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由地市級派出機構或所在城市省級派出機構受理,省級派出機構審查并決定。而《辦法》則要求由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并初步審查,金融監管總局審查并決定。
在對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審批中,現行規定由“省級派出機構審查并決定”,《辦法》則明確為“由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并初步審查,金融監管總局審查并決定”。
此外,對于高管等“關鍵人”?!掇k法》將“負面清單”進一步擴圍,明確將因危害國家安全、實施恐怖活動等特定犯罪被判處刑罰、以及被確定為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排除在外。新增了“首席合規官”“首席信息官”等職位,并對其學歷、從業年限提出具體要求。例如,首席合規官須具備本科以上學歷,且需滿足金融工作8年以上并從事法律合規工作3年以上等條件。
責編:王璐璐
排版:劉珺宇
校對:盤達